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高[2007]124号
各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高校科研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省高校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应用效益,现将《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批准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
第三条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邢钅康难芯浚匦爰岢致砹兄饕濉⒚蠖枷搿⒌诵∑嚼砺酆汀叭龃怼敝匾枷胛傅肌<岢挚蒲Х⒄构郏钊胙芯扛叩冉逃母锓⒄怪械闹卮笪侍猓俳叩冉逃母锓⒄梗缁帷⒕玫姆⒄狗瘛?br>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批准和验收结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坚持科学的学术导向,坚持公平、公正,调动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拓展研究视野,体现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公开性。
第二章 项目申请立项与评审
第五条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发展趋势,每年四月发布申报通知,并明确研究的重点和方向。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月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在通知发布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六条 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分资助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资助性项目中可设重点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海南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2、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其中必须有一名教授)。
3、为保证项目质量,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可以再参加一个其它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三个以上(含三个)课题申报。
4、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的程序
1、科研项目申报的基本流程。①下达年度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申报通知→②各高校组织申报→③项目申请人填写申请评审书→④各高校签署评审意见→⑤高校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处)统一将申请评审书呈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省教育厅高教处委托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对项目申报、资格审查、学科组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进行组织、评定和管理。
2、各高校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申报通知下达后,要认真组织申报并按要求填写《海南省高校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不按要求填写的,不予评审。申报重点项目的申请人还要填写项目论证活页,并一式4份呈报。
3、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评审书。
第九条 项目申报几项具体要求
1、项目的时限要求:一般应用性研究,或以调研报告、论文等研究成果结题的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1-3年。
2、使用省教育厅规范的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一律采用16K纸),并1式4份呈报。
第十条 经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核后颁发立项通知书。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应在一个月内启动研究程序。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教处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中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结题等。检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项目进展(包括委托任务书签订情况)、档案、成果转换及其课题质量等。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科研项目立项是一件严谨、科学的工作,不可随意变动,有以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组须书面报告并填写《变更申请表》。各高校科研处应即时将书面报告、《变更申请表》呈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复方可。一个项目变更最多不得超过2次。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2、变更项目名称或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要求延期者。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题申请的条件
1、凡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字样(含题目、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2、己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3、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4、研究成果应达到一定数量、质量。
(1)以论文成果形式结题的,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类必须提供不少于3篇、其他类必须提供不少于2篇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一般要有4000字;
(2)单纯以研究报告为成果形式的科研项目,必须提供厅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或鉴定的实际效果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或公开发表证明;
(3)以多媒体课件(教材)结题的科研项目,须提供3件以上(包括3件)由省教育厅高教处组织评审的获奖作品;
(4)以学科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科研项目,其调研或实践报告须获得省教育厅相关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5)以著作成果形式结题的,必须是公开出版的作品;
(6)以教材为成果形式的,应提供受聘参与编写的证书和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
1、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和受委托的海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组织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申请成果鉴定及结题验收必备的文件包括:
(1) 项目《申请评审书》、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中期检查报告书》、《任务书》、《终结报告书》、《变更申请表》、重点项目的活页论证各8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主件和必要的附件8套(包括奖励证书,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用、推广、应用介绍等)。
(3)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保证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合理性和效率)。
(4)科研项目结题必要的其它材料。
2、项目鉴定采用学科组专家鉴定和会议鉴定两种方式交替进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聘请。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3、项目鉴定程序
(1)准备鉴定的必要文件(每项项目7份),在规定时间集中送达指定地点。
(2)聘请鉴定专家或指定鉴定专家进行审阅、鉴定。
(3)项目人对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情况,向专家进行介绍并进行必要的答辩。
(4)会议鉴定。会议评判、鉴定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及鉴定专家共同鉴署意见。如在鉴定中发现不良信誉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4、科研项目不予结题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成果鉴定和验收。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政治问题。
(2)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
(3)成果与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4)成果质量低劣,达不到项目要求的成果数量和质量。
(5)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的课题。
5、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基础上,经省教育厅高教处确认,颁发“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结题证书”,并通报全省各高等院校。
通过结题验收的成套材料1式3份,送各校档案室备查。
第四章 优秀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为鼓励推出高水平的教育科研成果,实行优秀科研项目奖励制度。优秀科研项目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1、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3、科研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批准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认真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科研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学校要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的转拔行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转拔管理。所有转拔的科研经费,先由科研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务部门审批。申请转拔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财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批复文件、项目任务书等相关的资料。
5、资助性项目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指导性项目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