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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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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5-28
【实施日期】 2007-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5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信息管理。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划分、质量评定及验收和其他质量监督活动形成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制定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工作,发布质量监督信息。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南水北调工程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市质监站”)根据职责负责相关项目质量监督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报送质量监督信息。省市质监站应同时将质量监督信息报送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
  第六条 监管中心、省市质监站应指定熟悉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具有较强信息处理能力的人员负责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应支持配合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质量监督信息实施报表报送制度,监管中心、省市质监站应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报表的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质量监督信息的统计时段月报表为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季度报表为上季度末月的26日至本季度末月的25日。信息报表(含电子文档)由监管中心、省市质监站于每月(季)5日前报送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
  第十条 质量监督信息应客观、准确、全面。报表填报应用词规范,责任人签字齐全。
  第十一条 监管中心、省市质监站应加强质量监督信息的日常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南水北调办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报送不及时或弄虚作假的,由南水北调办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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