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改变当前基层面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调控力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调动各方面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的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的增长,努力争取到西部、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人数进一步增加,并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把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重点,全面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最迟应在今年6月出台具体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也应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办法。要不断完善制度环境,使基层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主要渠道。 三、积极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努力探索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新机制。认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地方项目规模和服务范围,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的地方项目,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四、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相应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观念和创业能力。 五、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的优化。 六、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对未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团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组织活动。 七、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各地要处理好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方便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吸纳高校毕业生。 八、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当控制高等学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及时调整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学校和专业。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社会需求调研,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把就业、创业理念引入教学环节,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 九、大力加强信息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和高等学校要加速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高等学校要积极开通网上远程面试,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从2006年起,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相关统计,由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计截至9月1日分地区、分学校初次就业率信息;由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12月31日分地区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信息。实行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联合招聘制度,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十、积极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确保招聘活动安全。要以校园市场为主要渠道和依托,积极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努力使供求信息及时对接。各地要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提倡在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普遍开设为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要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挤踏、火灾等事故。 十一、满腔热情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重点帮扶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高等学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增强就业意识,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要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千方百计搜集就业信息。要组织目前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贫困学生多渠道进行见习、实习,采取多种途径扩大就业渠道。高等学校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点推荐、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十二、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采取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继续通过各种媒体,持续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正面宣传报道活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各地促进就业的经验以及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目前,高校毕业生正处在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各地和高等学校要针对他们的特点,切实加强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缓解心理压力,及时化解矛盾,确保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 2007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