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7〕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1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2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