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开发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盐政发〔2007〕173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开发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沿海开发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盐城市沿海开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沿海开发规划的管理,增强沿海开发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保证沿海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沿海开发规划是指市委、市政府为指导全市沿海科学开发又快又好发展而组织编制的,是科学决策、专家智慧和沿海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全市沿海开发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包括沿海开发战略规划、节点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二章规划报批
第三条沿海开发战略规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四条沿海开发节点规划经所在县(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批,其中涉及港口规划的按照《港口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港城控制性详规由所在县(市)政府审批;涉及到县城所在地集镇,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沿海开发专项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港口发展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交通部备案;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水利发展专项规划、农业发展专项规划、旅游发展专项规划、交通发展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沿海各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沿海开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涉及城镇规划、产业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规划实施
第七条沿海开发规划经批准后,负责规划编制的市、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沿海开发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应加强跟踪监督,及时制止纠正严重违反规划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好中期评估工作,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市、沿海各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是沿海开发战略规划、节点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沿海开发规划的全面实施;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沿海开发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沿海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有关规划的制定、审批、变更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