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外办等部门镇江市授予外国专家“金山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外办等部门镇江市授予外国专家“金山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8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外办、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镇江市授予外国专家“金山友谊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授予外国专家“金山友谊奖”实施办法
市外办 市人事局 市外国专家局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与国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境)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经批准来镇从事工作的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由市政府颁发“金山友谊奖”。
第四条 获奖条件。
荣获“金山友谊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科技进步,企业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培养人才,向我捐献有一定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对外国专家授予“金山友谊奖”,由聘(邀)请单位填写《金山友谊奖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镇江市外事办公室、镇江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二、“金山友谊奖”一般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金山友谊奖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镇江市外事办公室、镇江市外国专家局。申请材料要详实可靠,一式三份。
三、镇江市外事办公室、镇江市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负责人成立“金山友谊奖”初评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六条 授奖。
一、“金山友谊奖”由市长或副市长授予,签署、颁发“金山友谊奖”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每年的市政府国庆招待会集中授奖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个别授奖。
第七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内外有别,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二、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应事先征得外国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的同意。
第八条 在不同地区、部门兼职或情况特殊的外国专家,可由市外事办公室,市外国专家局直接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审“金山友谊奖”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从严掌握。
第十条 “金山友谊奖”的奖励费用,在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凡取得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研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或有创造发明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予以另行奖励。
第十二条 除对外国专家授予“金山友谊奖”外,对在工作中做出贡献,使聘(邀)请单位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专家,可以聘(邀)请单位的名义颁发奖状(授予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奖励外国专家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应聘(邀)来华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华侨和港、澳、台专家,在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的奖励,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报送镇江市外事办公室、镇江市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外事办公室、镇江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金山友谊奖”申请表
专家姓名
原文
全名
照片
中文译名
全名
英文
全名
国籍
性 别
学历
专 业
出生日期
职 务
国外联系地址
国外电话
传 真
网址和电子信箱
专家专长
是否获得其他奖项
聘用单位
名称
行业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国内聘用单位概况
专家历次来华时间及受聘期间从事的工作
累计在镇: 年零 月
主要贡献(材料可加附)
聘用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外国专家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外事办公室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政府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理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