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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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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变更)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7]23号
【发布日期】 2007-06-26
【实施日期】 2007-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3号)



吉林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号文件)对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处理、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6号文件精神,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场问题的重要性
  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归难侨的实际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促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维护华侨农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侨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6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讲政治、带感情、办实事”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紧密结合华侨农场实际,认真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力求彻底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把对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等项工作,列为当地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华侨农场人员就业培训工作
  各地要将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工作整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帮助华侨农场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华侨农场人员,要及时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和指导他们享受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要尽早安排其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对要求提高职业技能的,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指导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就业特别困难的,要安排他们在由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在本地难以就业的,要提供相关就业培训服务,引导他们外出务工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要组织免费创业服务,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和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要帮助他们享受减免税费和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华侨农场人员就业的商贸、服务、加工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帮助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侨办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摸清华侨农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基本状况,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了解他们的就业培训需求,大力宣传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着力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切实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并及时汇总上报就业培训政策的落实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三、妥善处理好华侨农场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各地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对华侨农场领导体制和经营体制改变的,要妥善处理好华侨农场职工劳动关系。指导华侨农场在深化体制改革中,严格把握政策适用范围,依法制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人员安置方案,并经民主程序通过,切实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要研究分析和解决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指导华侨农场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工作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使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
  各地劳动保障、侨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华侨农场深化体制改革涉及到职工人数、职工来源以及职工劳动关系现状等情况,研究分析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如何指导华侨农场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资金来源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
  四、切实解决华侨农场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问题
  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参保以前拖欠的离退休金、医疗费,是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核查华侨农场拖欠职工工资和参保以前拖欠的离退休金、医疗费问题,指导和帮助华侨农场分类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统筹考虑解决华侨农场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督促指导华侨农场及时将拖欠职工工资数额报送省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制定清欠计划,两年内全部解除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药费问题,并不得发生新欠。对于华侨农场自身确实难以解决的,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予以统筹协调解决。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侨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场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问题的重要意义,以维护华侨农场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问题作为当前贯彻落实国务院6号文件,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在省(区)华侨农场改革发展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掌握华侨农场补发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医疗费的人数、金额,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报告落实情况。
  五、抓紧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问题
  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措施,将华侨农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尽快纳入参保范围。要督促检查华侨农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场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将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和帮助他们尽快参保。特别要作好华侨农场“4050”归难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归难侨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侨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经办职责,摸清底数,掌握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参保缴费情况,为华侨农场职工参保缴费、接续关系、落实待遇提供优质服务,将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六、加强对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指导
  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归难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政策落实。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省区劳动保障厅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明确一名厅领导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劳动保障、侨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及时研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三是建立工作信息沟通报告机制。各地劳动保障与侨务部门要及时沟通工作信息,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省区要每季度汇总当地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底、12月底分别向劳动保障部和国务院侨办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四是建立工作评估机制。各地要注重工作实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评估分析,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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