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建办规[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局、委),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
10月26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了下一阶段工作计划。会议决定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再继续开展一年,到2008 年底做好全面总结工作。现将《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圆满完成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各项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
2007年10月26日下午,在建设部召开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会议由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主持。建设部汪光焘砍ぁ⒊鸨P烁辈砍ぁ⒓嗖觳壳侵巍⒔ㄉ璨刻瓶⑺锇簿⑼醴镂洹⑿幌约敖ㄉ璨孔酆喜莆袼尽⒄叻ü嫠尽⒎康夭邓尽⒓嗖觳孔そㄉ璨考嗖炀钟泄赝荆窍绻婊芗嗖炝斓夹∽榘旃页稍辈渭恿嘶嵋椤?
会议听取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唐凯同志关于一年多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基本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建议的汇报;着重研究了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以及是否适当延长效能监察工作等问题。
建设部汪光焘部长指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有了好的起步,初步形成了工作机制;二是在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城乡规划依法实施,以及对城乡规划部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是总结了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城乡规划法》已将这项工作纳入法定要求,为今后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同时,汪部长要求各地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继续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动、深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调控作用方面作出贡献。
建设部仇保兴副部长指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在建设部和监察部领导的共同关心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已经形成共识;二是推进了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落实,过去规划监督制度在全国推广时受到冷遇,现在已经得到很多城市政府的认可和欢迎,这是一个进步;三是纠正了不少规划上的错误,有的对违规建筑进行了拆除,有的对违反规划的情况及时给予了处罚等,可以说经济社会效益巨大;四是推进了城乡规划工作制度化建设;五是由于工作的落实和深入,在向全国人大汇报之后,在新的《城乡规划法》里面增加了监督监察一章,该章节中的条款全部是规划效能监察以及推进督察员制度所总结出来的经验;同时,新的《城乡规划法》对法律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仇保兴同志同时指出,为更好地贯彻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有必要适当延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时间,更好地把《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更好地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反腐倡廉工作和预防在前惩处在后结合起来。
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肯定了开展效能监察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效能监察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结合新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有必要适当延长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时间。姚兵同志还对开展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一致同意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再继续开展一年,到2008年底做好全面总结工作。会议要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2、选择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筹备召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场经验交流会。
3、筹备召开案例通报会,重点通报两类案件:一是违反城乡规划的典型案例;二是涉及城乡规划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
4、继续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评估工作,客观反映各地开展情况。
5、对效能监察开展以来所有的举报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凡是批转下去的要进一步督促各地尽快办结,所有的举报件都要有回音、有落实、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