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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探矿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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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7]87号
【发布日期】 2007-07-02
【实施日期】 2007-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探矿权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矿产资源开发速度进一步加快。但一些探矿权人“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和加快勘查开发进程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快勘查开发进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全省探矿权设置、探矿工作进度等情况,依法注销、收回一批探矿权,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勘查秩序,加快开发进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总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实施,省环保局配合,并邀请省内有关地质矿产方面的专家参加。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探矿权人是否按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施工设计施工,是否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收入;探矿权人有无“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报送有关报表、提交开工报告,勘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四、时间及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分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市州政府负责,按检查内容的要求,结合探矿权年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探矿权进行全面自查,并将结果于7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抽查。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局配合,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于8月开始进行抽查。
  (三)整改。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查和抽查结果,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以承包方式转让”等问题的探矿权,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本次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具体行动。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情况汇总表,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整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七年七月二日
  附件: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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