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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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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8-15
【实施日期】 2007-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文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府﹝2007﹞163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2007年8月13日第十三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环铁路项目用地征地的管理,妥善处理政府和群众的利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及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07]152号)和《印发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及“三电”管道迁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71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政府根据本项目建设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对征收的集体土地,将按本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对地面上青苗等附着物、构筑物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三条 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本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支持和协助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足额补偿,不得擅自克扣、减免和挪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具体标准是《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表》(附表一)、《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附表二)、《东环铁路项目文昌段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附表三)。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一)在征收土地通告发布后,抢种抢建的。

      (二)在基本农田里种植林果木、挖塘养殖的。

      第六条 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其地上经济作物,按市有关部门提供的每亩科学种植株数进行补偿(见附表四)。每亩种植株数不达到科学种植株数的,按实际数量给予补偿;每亩种植株数超出科学种植株数部分,可给予适当迁移费,迁移费最高不超1000元/亩;多种经济作物混种且种植株数超出科学种植株数的,按该地块种植主导经济作物的科学种植株数给予补偿。

      第七条 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及地方各农场的划拨建设用地只给地上附着物补偿;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按项目所在市县区域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二、附表三。

      征地拆迁时需被拆迁户限期搬迁的,给予5个月的搬迁过渡费,具体按每人每月100元补偿;搬迁费按每户1000元一次性补偿。

      沿线被征地农户因房屋拆迁确需重新安排新宅基地的,由所在镇政府、办事处统筹妥善安排。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过程应严格执照本规定补偿标准。凡擅自改变土地补偿标准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有关东环铁路项目征地规定和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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