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 国科发政字〔2007〕444号
【发布日期】 2007-07-12
【实施日期】 2007-07-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7〕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
  2006年7月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启动创新型企业试点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第一批试点企业成效明显,示范作用日益显现。根据2007年2月“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广大企业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试点工作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   010-58881762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010-63193498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010-68591418

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  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的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加大试点力度。总结第一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完善标准,强化导向,加强宣传,促进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 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 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 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3.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 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组织初选并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确定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 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3,可从科技部主页www.most.gov.cn下载)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2. 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级转制院所向科学技术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向本地方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
  3. 请各地方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9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并附推荐函(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寄送到创新型企业试点受理工作组(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荐作为试点候选的企业最多不超过5家,并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代章。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组提出推荐意见。
  受理工作联系人:李享,阎冬
  电话:010-68598364,68511564(传真)
  E-mail:yand@ctp.gov.cn,lix@ctp.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火炬中心(100045)
  4. 科学技术部将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推荐企业组织审核和优选后发布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5. 请各地方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并及时向我们报告工作进展,加强沟通和联系。
  附件2: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doc
 
  附件3:
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
 
  企业名称:
┌───────┬───────┬────────┬───────┬────────┐
│具有企业发展的│具有持续创新能│具有行业带动性和│具有较强的盈利│具有创新发展战略│
│关键技术和自主│   力   │  自主品牌  │   能力   │   和文化   │
│  知识产权  │       │        │和较高的管理水│        │
│       │       │        │   平   │        │
├───────┼───────┼────────┼───────┼────────┤
│①拥有发明专利│①产学研合作情│①主导产品市场占│①资产负债情况│①企业主要负责人│
│、软件著作权或│况      │有率情况    │②治理结构和社│重视技术创新,制│
│集成电路布图设│②研发投入情况│②拥有名牌产品或│会诚信形象  │定技术创新相关规│
│计权情况   │③技术领先水平│知名商标情况  │③通过相关认证│划情况     │
│②主持或参与制│及发展潜力  │③新产品(新服务│情况     │②工会活动、职工│
│定技术标准情况│④人才的培养、│)或采用新工艺带│④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及合理化│
│       │吸引和使用情况│来的销售收入情况│情况     │建议情况    │
│       │       │        │       │③薪酬激励和奖励│
│       │       │        │       │表彰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请根据《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中所列“选择条件”,按照本表各栏序号标注逐项填写相关内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