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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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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2-24
【实施日期】 2007-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74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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