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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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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26
【实施日期】 2007-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

       (商综发[2007]472号)

      

      

      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国内外市场,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决定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现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07]710号)及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并制订本省家电下乡的具体操作方案,切实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商务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同时对农民消费给予适当的补贴。经研究,先选择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和手机三大类产品进行试点。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由中央和试点地区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二、试点产品标准

        根据国内产能状况和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消费水平,三类试点产品的价格标准为:(1)彩电:单价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下同);(2)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000元以下;(3)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

        为使产品符合农村消费特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商务部、财政部将制订家电下乡的产品标准,在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1)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具有较强的开发和生产农村家电产品的能力和经验;(2)节能设计、模式、效果等具有较高水平;(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适应农村消费环境;(5)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6)企业具有较强的维修服务能力,维修网点覆盖试点地区所有县(市),能够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商务部、财政部将按上述标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产品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

      

        三、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既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基本条件是:(1)企业年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一般应在5亿元以上;(2)资信状况良好;(3)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4)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也可以按上述条件组成联合体(每个联合体成员最多不超过6家,每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向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推荐企业,推荐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各试点省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需向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试点产品及流通企业的招标文件另行发布。

      

        四、时间安排

        (一)试点时间: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购买人在本省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网点购买的试点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二)购买人申报试点补贴资金截止时间:2008年6月15日。超过此时间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三)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应在2008年7月15日前,核实汇总家电下乡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五、组织实施

        (一)试点地区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制订本省家电下乡试点具体操作方案,内容包括农村家电普及情况、流通及服务网络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试点总体思路、工作重点、资金测算、政策措施等,于2007年11月30日前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试点地区商务部门负责向参与试点的企业提供本地农村的家电普及情况、农民的购买力以及消费特点等方面的信息,引导企业组织好研发、生产和销售。省级商务部门要与参加本省试点的流通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企业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基层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采取多种方式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

        (三)生产企业要对每个试点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流通企业须严格禁止不带标示卡的产品进入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购买试点产品,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两台。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生产和销售信息登录在家电下乡信息网络系统中。流通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设立专门柜台,配备专销人员,做到送货上门、免费安装、及时维修,要热情、周到。对偏远地区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统一购买的,要集中送货下乡,统一负责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和维修保养等。流通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四)试点地区商务部门要以彩电、手机大规模普及为契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电视、手机信息网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适合当地农民的文化知识、农业技术、农产品经营管理和农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信息产品,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和市场信息服务。

      

        六、监督管理

        试点地区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进程的管理和调控,制订详细的进度安排和应急预案,把握好节奏。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好生产企业产品的供应及流通企业的网点布局和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及查处机制,通过举报电话等受理农民及企业的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加强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

        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试点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短、任务重,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试点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商务部、财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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