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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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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17
【实施日期】 2007-1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国家林业局关于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林资发〔2007〕23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的通知》(林资发〔2007〕170号)下发后,你公司松岭林业局认识到位,整改及时,并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我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松岭林业局林木采伐和木材生产。你公司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以松岭林业局盗伐自然保护区林木案件为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我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据此通知依法向松岭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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