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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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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7〕75号
【发布日期】 2007-07-30
【实施日期】 2007-07-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7〕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核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人员编制4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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