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国开办发〔2007〕39号
【发布日期】 2007-07-31
【实施日期】 2007-07-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开展“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京、津、沪)扶贫办、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探索创新财政扶贫机制,整合扶贫资源,提高扶贫开发成效,经研究决定,2007年在中西部地区(不含西藏)开展“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政策统筹、机制创新,探索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的新路子,探索整村推进与连片开发相结合、扶贫开发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路子,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稳定增收。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探索连片开发、综合治理的方式。在重点县内选择贫困乡村集中连片的区域,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目标,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制定整村推进、连片开发的规划,争取在1-2年时间内,使该区域贫困面貌有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有较大提升。
  (二)探索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和措施。由试点省和县根据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规划,对投入到县的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涉农项目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投入,统一管理使用。
  三、试点县的选择
  (一)试点县应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对试点工作有积极性;扶贫、财政部门力量较强、能够密切配合。
  (二)试点县能够整合资金,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良好。
  (三)试点县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扶贫规划;有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有未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相对集中的片区。
  (四)每个试点省(区、市)选择1个重点县,具体县由各省(区、市)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
  四、资金安排和使用要求
  (一)中央从财政扶贫资金中给每个试点县安排950万元或1000万元的试点补助资金。
  (二)试点省、市、县要积极整合其它涉农资金用于连片开发。整合资金的情况是试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和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方面的建设。
  (四)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综合采取以奖代补、贴息、担保等方式开展试点工作。
  (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资金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以及项目招投标制。
  五、其它
  (一)各试点省(区、市)扶贫办和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更具体的试点要求和实施方案,要于9月15日前完成试点县的确定和“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规划的批复工作,并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
  (二)各试点省及试点县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情况。各试点省在2008年1月初报送试点进展情况。试点总结的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东部沿海有扶贫开发任务的6省和西藏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