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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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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政  部  民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26
【实施日期】 2007-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民 政 部

          红总字〔200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民政局:

      

      自2005年起,中国红十字会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加大了在农村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的工作力度,从关注农民的生命与健康入手,开展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制定《中国红十字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通过动员社会力量,筹集款物,开展帮助贫困农民参合、为贫困家庭重症患者提供救助、援建卫生院(站)、配备医疗器械、培训乡村医生、宣传卫生健康知识、实施健康新村工程等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07〕7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参与救助工作试点方案》(红赈字〔2005〕 75号)的内容,更好地发挥政府助手作用,继续深入、广泛、持久地开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中国红十字会与民政部联合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搞好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红十字会在各级政府的支持、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农村社区为依托,以红十字会会员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广大志愿者为服务主体,以农村社区群众特别是易受损人群为服务对象,开展人道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关注农民生命与健康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坚持以解决政府关注的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主,为广大农民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服务。

      

      2.政府支持、突出特色——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根据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需要,选准切入点,开展具有红十字会特色的救助和服务活动。

      

      3.因地制宜、资源共享——根据各地实际和自身条件,依托农村红十字基层组织、农村社区服务站、卫生站(点)和村委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宣传、培训等公益活动。

      

      4.健全队伍、规范管理——在各级红十字会领导下,县、乡红十字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建立以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村委会及广大村民参与的红十字服务组织,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红十字救助和服务网络。

      

      (二)目标和任务

      

      1.总体目标

      

      自2008年起,在民政部确定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和部分列入中国红十字会参与新农合及医疗救助试点县先行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2010年在全国推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重点抓总体规划、示范指导和推广进度,逐步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县(市、区)红十字会重点抓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逐步实现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2.基本目标

      

      (1)2008年,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县(市、区),要争取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政府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县(市、区)级红十字会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度为:东部地区为20%以上,中部地区为10%以上,以后逐年增加10%。西部地区根据实际逐年推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根据需要积极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07〕79号)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利用现有的博爱卫生站、服务站,创办农村社区服务机构,也可将原有的红十字服务站按照要求进行改造、充实并开展红十字服务活动。

      

      (3)开展“红十字关爱进农家”活动。以村委会和现有的服务站、工作站、活动站、卫生站等为平台,开展保健、咨询、登记、募捐、帮困、扶老、助残等服务。尚无活动基地的可联合有关部门,创造条件开展服务活动。建立志愿者队伍,增强服务技能,改进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发挥红十字会在农村社区的救灾、救护、救助等人道主义的服务作用。

      

      3.主要任务

      

      (1)人道服务

      

      对孤、老、病、残、困等贫困人群进行帮困救助的同时,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便民、利民、助民活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充实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把公益性无偿服务、互助性低偿服务、市场性有偿服务结合起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广覆盖的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网络,并且深入持久、稳定地开展下去。

      

      (2)宣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红十字会知识,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进行红十字基本知识传播,开展群众性的卫生健康知识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同时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参与无偿献血、艾滋病预防、遗体捐献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农民增强防病知识,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改善家庭卫生环境,参与改造村容村貌环境,并且掌握应急救护技能,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减少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3)募捐救助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募捐,将募集的款物用于扶贫济困,并遵照捐赠者意愿,救助灾区灾民和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组织村民开展邻里互助和为贫困家庭献爱心活动。

      

      二、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制度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支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人道主义社会救助团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将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纳入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农村社区工作的内容,并协调相关部门,为顺利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实现基本目标和总体目标搭建工作平台。

      

      各级红十字会要把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工作规划和方案,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工作实效。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建立健全检查指导、监督保障、总结表彰和定期向政府部门通报的工作制度;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制定计划、研究措施,为尽快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对红十字会会员、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明确职责,拓宽农村工作知识范围,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把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社会文明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县乡两级红十字会、村委会、红十字服务基地和驻地军队及各行各业、广大农民群众齐抓共管、协调互动、优势互补的工作关系,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逐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典型引路,逐步推广

      

      推进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制定整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着力点;以服务困难群体为核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农民应急能力和生活质量,促进新农村建设为目的。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推开。要充分利用民政部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的优势和红十字会博爱卫生院(站)、服务站、村委会的条件,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试点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筹集资金,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并加强对服务基地及红十字活动专项款物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三)总结经验,加强研究

      

      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的同时,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与当地民政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合理组织各项活动,特别要注意建立农村红十字会组织,招募和培训志愿者队伍,并在思想上激励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工作上指导他们,努力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社区红十字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需求。中国红十字会与民政部将适时联合开展创建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示范县(市)活动,进一步激励农村红十字组织和广大会员、志愿者。共同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奖励制度,制定评选奖励标准,大力宣传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把这项利国利民的人道主义事业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民 政 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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