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78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6]2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1号)规定,现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包括《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12元;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18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杖〉闹砩缁峁ぷ魇Α⑸缁峁ぷ魇χ耙邓娇际苑驯曜迹伤诘厥 ⒆灾吻⒅毕绞屑鄹裰鞴懿棵呕嵬普棵牛谌耸虏咳耸驴际灾行氖杖〉目嘉穹驯曜蓟∩希幼橹⒆庥每际猿〉亍⒃木恚凸厶饪颇浚┮约捌盖爰嗫既嗽钡姆延煤硕ā?br>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人事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