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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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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3-03
【实施日期】 2008-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

      

      

        3月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广电总局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全国广播影视局长会议和全国电影工作会议的精神,始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正确的创作导向,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繁荣创作、加强管理、净化银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精神食粮,营造更加和谐、更加“绿色”的电影环境,总局决定,重申《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2号)中的有关法规,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电影片的备案(立项)、制作、审查、公映等环节严格执行。

        一、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

        二、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

        (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

        (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

        (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鬼怪、灵异等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

        (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

        (九)有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四、电影片的署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电影技术标准审查。

        希望各地广电局、电影制作单位、电影审查机构和创作人员认真执行、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强化依法管理,完善审片机制,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电影的思想艺术质量,引导电影创作始终保证正确的导向,为推动社会主义电影大发展大繁荣营造良好的创作环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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