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 南水北调工程开工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广大建设者的共同努力,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工程建设中,个别参建单位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合同履行不严格,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水北调工程的项目法人以及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义务,认真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自觉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二、南水北调工程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人要严格核验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不得让无资质(资格)或资质(资格)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标单位应在公示及投诉(如有)妥善处理后方可确定。 三、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的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率,签署各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禁止工程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工程分包须依法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必须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有用工单位须与每个工人签订规范的用工合同。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单位的一切行为和过失负责。 五、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以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国家工程评优活动。 六、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对于不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的工程参建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依法严肃查处,并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的依据。 七、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要建立工程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及时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并作为招标投标新项目中标的考核因素。 八、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准入实施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予以评价;对管理不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清除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依法需对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处理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出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开展的市场行为动态管理和建立的市场主体行为档案可作为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作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资质、资格升降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九、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可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开展联合检查,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 联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分包管理、造价管理、企业资质、工程评优等方面的情况。联合检查的结果视情况由联合检查单位共同公开发布。相关处罚作为市场准入、资质动态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建设部 2007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