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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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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明电〔2007〕21号
【发布日期】 2007-10-30
【实施日期】 2007-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入旺季。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07年11月上旬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进行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07年11月5日至10日
  二、督查地区
  河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七个省(区)。
  三、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05号),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高温季节后复产验收工作情况;治理"三超一改"情况;开展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的情况,对违规使用氯酸钾企业的处罚落实情况;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情况。
  2.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07)19号)的情况,"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3.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所到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通过随机抽查企业,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检查企业隐患治理的情况。
  3.督查工作结束时,督查组向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反馈督查意见。督查工作结束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督查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下达整改通知。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组成(略)
  六、有关要求
  1.被督查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汇报的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督查工作。
  2.未列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本次督查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由省级安委会认真组织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的书面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3.在督查工作中,督查人员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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