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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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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07〕35号
【发布日期】 2007-11-12
【实施日期】 2007-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11月中下旬至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和范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进行督查。
  综合督查组以煤矿为重点,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的情况进行督查。
  专项督查组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道路交通、消防、建筑、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水利、电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和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组织。
  二、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组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类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尤其是前一阶段查出、目前尚存的1.7万余项重大隐患是否已经整改消号。对少数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是否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了资金、责任人以及整改期限;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了监控措施。对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上次督查行动中指出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再检查,指导和督促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的中小企业、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补课”,认真排查和整改了事故隐患。
  3.煤矿整顿关闭的情况。重点督查已列入第三批公告关闭名单矿井的相关证照是否被吊销,是否按照标准关实、关死;资源整合是否规范,纳入整合对象的矿井是否已进入整合程序;是否存在借整合、技改之名私自生产或边改造边生产的情况。
  4.煤矿瓦斯治理的情况。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联网、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以及国债资金扶持安全技改项目进展情况;各类煤矿完善井下通风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情况;落实各项改进井下基础设施的技术措施情况。
  5.各地区落实国办发(2007)58号文件,结合“专项行动”,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120万吨/年及其以上大型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落实今冬明春对有关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等存在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情况;建立和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协调机制,以及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
  7.打击“三非”工作和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的情况。对已排查而未处理的“三非”窝点是否依法取缔并严肃进行了查处;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了查处,并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否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8.各地区、各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探索和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管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个长效机制的情况。
  (二)专项督查组
  道路交通、消防专项督查:道路危险点段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情况和农村交通安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和“三合一”、“多合一”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等。
  建筑专项督查: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情况等。
  水上交通专项督查:船舶防碰撞防泄漏、以桥梁为重点的道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水运工程安全等。
  水利专项督查:大型水库、病险水库、水闸水坝、泵站水利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电力专项督查: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重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
  渔业农机专项督查:渔船、农用船舶、农机安全及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煤矿专项督查:煤矿瓦斯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非煤矿山专项督查:冶金、有色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等。
  危险化学品专项督查: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等。
  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安全生产及“打非”情况等。
  铁路、民航专项督查由铁道部、民航总局根据工作情况确定督查内容。
  三、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隐患,通过督查与抽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4.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四、督查组的组成
  (一)综合督查组
  共组成7个综合督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带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和相关单位的相关同志参加。每组10人左右,配备2名记者。
  (二)专项督查组
  煤矿、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建设项目、烟花爆竹专项督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
  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组织。
  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督查由公安部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水利安全专项督查由水利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
  电力安全专项督查由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组织。
  建筑、水上交通、铁路、渔业农机、民航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情况自行组织,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五、时间安排
  综合督查组从11月中旬陆续出发,12月15日前返回。每组督查时间为10天。
  六、有关事项
  1.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在认真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2.专项督查组的具体督查方案、日程安排以及人员名单由组织单位另行通知。
  3.参加督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4.请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将专项行动“回头看”再督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汇总,于12月15日前将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5.未列入本次督查范围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认真搞好自查,并将督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 秦兴强 孙栋梁
  联系电话:64463004(带传真)64463443
  E-mail:qinxq@chinasafety.gov.cn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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