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7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品名称
税 号
现行出口税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10
20%
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1090
10%
1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10
20%
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2090
10%
100%
黄磷(白磷)
28047010
20%
100%
其他磷
28047090
1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