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