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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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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6-26
【实施日期】 2008-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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