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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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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国能科技〔2012〕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4-14
【实施日期】 2012-04-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  近年来,伴随我国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技术装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质量一致性差、产品可靠性低等已成为严重制约能源高效、安全发展的问题,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试验、检测等环节的工作亟需完善。同时,能源技术革新带来的能源新技术、新装备快速涌现,现有质量管理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能源技术装备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清洁、高效、安全能源保障体系,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日益紧迫。为贯彻落实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精神,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完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提高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制造工艺水平,保证材料质量。


  二、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做到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切实抓好生产源头治理,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  四、加快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依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快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整合和完善,适时制定新的行业标准,形成统一、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技术装备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作用。


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质量评定工作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组织建立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加强国家能源装备质量管理。


  六、建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发布机制,适时发布指导目录,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能源技术装备,国家核准的能源重大工程建设优先选用。


  联 系 人:张彦文 王书强


  联系电话:010-68505550 68502539


  附件: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质量水平,保障国家能源重大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建设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评定中心”应具有独立第三方属性、行业权威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检验及试验、研究机构,并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负责本专业领域评定工作。依照本办法开展的评定工作,不代替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常规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所涉及的勘探开发、加工转化、传输配送等的技术装备。


 


第二章 申请


 


  第四条 申请“评定中心”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一)具有国家、行业质检中心或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质。


  (二)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具备法人地位单位出具对其评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试验和评定工作管理制度。


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检测设备和设施。


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


  第五条 省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申请单位的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请,也可通过属地化管理方式申报。


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材料:


  (一)《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1);


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水平评价);


  (三)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行业质检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  第七条 初步审查工作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  第八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成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实施认定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并制定评定标准,具体承担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开展实地抽查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单位,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


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国家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认定“评定中心”资质并授牌,定期由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第四章 管理


 


  第十一条 “评定中心”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评一次。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  第十二条 “评定中心”的主要任务:


  (一)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评定任务,并定期上报通过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清单(具体要求见附表2)。


  (二)承担能源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任务,以及受指派开展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  (三)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测试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  (四)组织业务培训。


  (五)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包括设计评估、型式试验、生产能力及一致性审查评定等。必要时,可采取组成具有代表性的专家组开展专项评定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制造行业、使用行业的代表。评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由“评定中心”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中予以确定。


  第十四条 “评定中心”对其出具的评定意见真实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所属法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评定中心”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评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评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  第十六条 “评定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  (一)接受可能对评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赠予、资助;


  (二)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  (三)参与与评定工作关联的经营活动,或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  (五)超范围开展评定工作;


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窃取被评定单位的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  (七)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  (八)其他违规行为。


  第十八条 在3年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认定,逾期不提出申请或3年有效期内出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触犯法律的撤消其资质认定。


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中心”评定过程、内容、结论等有疑义,可以提出申诉,“评定中心”应对申诉作出答复,对答复意见仍有疑义的,可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诉;发现“评定中心”存在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申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附表.doc:


  1: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


  2:能源技术装备目录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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