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办市函〔201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但艺术品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有待提高,艺术品市场因侵权假冒问题引起的纠纷逐年递增。为推动艺术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要求,文化部决定于2012年5月24日至31日开展首届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一)集中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集中宣传画廊、画店、艺术品拍卖企业等经营单位及艺术品博览会等展会的运营模式,宣传艺术品鉴定等相关知识。 (三)向社会公众介绍艺术品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及职能;艺术品生产者、消费者与艺术品版权的关系;消费者权益及维权途径。 二、宣传形式 (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统一印发《艺术品市场法规制度汇编及消费指引》至各省级文化厅(局),各地可在宣传周期间向艺术品经营单位免费发放。 (二)文化部在文化部官方网站、雅昌艺术网开设法制宣传周活动专题,对各地宣传周活动内容进行实时、全面报道,并就艺术品市场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艺术品交易渠道的规则及主观风险防范、艺术品市场投资及风险防范等议题开设专题论坛,邀请专家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三)文化部将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启动仪式,同时在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重点省市开展分会场主题宣传活动。 (四)各省级文化厅(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宣传周实施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开展有关活动,也可以创新形式开展宣传。 1.专题讲座:介绍艺术品交易渠道及规则,普及艺术品欣赏和鉴定常识。 2.公益展览:动员本地区画廊、展览、拍卖等艺术经营单位举办艺术品普及性展览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审美能力。 3.义务咨询:邀请相关专家走进社区、文化广场、学院、拍卖会现场、单位等进行法制宣传及咨询服务。 4.媒体宣传:与电视、电台、网站及平面媒体进行合作,开展专题或系列宣传报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拍摄艺术品法制专题宣传片,上电视及网站播放。争取做到活动有亮点,新闻有热点,形成一次媒体集中宣传艺术品市场的高潮。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宣传周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营造学法、守法、依法的舆论氛围,大力普及艺术品鉴赏、收藏、投资等相关知识,增进社会公众对艺术品行业的了解。 (三)积极争取媒体支持,在电视、电台、网站及平面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并及时将有关活动的新闻稿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以便进行专题宣传。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杨颢伟 联系电话:010-59881884,010-59881885(传真) 邮箱:yyy_culture@sina.com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