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厅水字[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主要港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服务功能,实现港口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基础设施技术政策”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本区域内的港口管理部门和主要港口企业,开展此专项工作,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附件的具体内容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www.moc.gov.cn)水运局子站下载。 联系邮箱:sysjsc616@163.com 联系人: 万平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 电话:010-65292617; 杨艳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协会 电话:010-64401691; 周丰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 电话:010-65292616。 附件:《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服务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栈桥、仓库、堆场、港池、进港航道、系船浮筒、港口铁路、机械轨道、液体散货储罐等。 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耐久性要求而在结构使用寿命期间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和维修等。 第四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贯彻“安全至上、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抓好“管、用、养、护”的每个环节,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提高在役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 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投资者或港口经营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将港口装卸营业收入的1~5%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 公共进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费用由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筹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工作职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三)检测评估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规章制度、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二) 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 (三) 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规章制度、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二) 港口经营人年度设施维护计划备案,备案后进入维护有型市场管理; (三) 主要设施报废管理; (四) 检测评估单位监督管理; (五) 公用港口设施维护计划编制与资金筹措; (六) 重大维护工程实施过程监督; (七) 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负责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以下工作: (一)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二) 建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三)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四) 组织对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评估; (五) 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落实维护资金; (六) 组织编制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方案; (七) 组织实施港口设施维护工程; (八) 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 (九)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相关信息; (十)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港口设施重大事故报告。
第三章 检查、检测与评估
第十四条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为五个类别,一类为技术状态好、二类为技术状态较好、三类为技术状态较差、四类为技术状态和五类为技术状态危险。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为好和差两个类别。 第十五条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应通过检查、检测与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等工作。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应委托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依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护意见和措施建议。
第四章 安全使用与设施维护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港口设施安全使用制度,并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态合理使用。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在港口设施附近水域进行采砂、挖泥等作业。 第二十一条 液体散货储罐及管线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 对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 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或大修,恢复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 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大修,恢复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对于经评估无修复价值的应执行报废程序。 第二十三条 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港口投资者或经营人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情况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可能造成港口设施损坏的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进行分析,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港口经营人的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衔接。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时,港口投资者或经营人应立即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 地震、地质灾害、风暴潮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 (二) 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漏,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 (三) 船舶撞击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 (四) 因使用不当造成港口设施严重损坏的; (五) 其它造成港口设施严重破坏或严重危及港口设施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接获港口设施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人力、物资、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实行逐级报送制度。 第三十一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港口设施基本情况及技术状态、港口设施维护计划与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负责本企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省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四月底前及五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按职责分工向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口设施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实现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包括基础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 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港口设施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二) 交(竣)工验收资料; (三) 施工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 (四) 其它相关资料。 维护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护工作计划; (二) 检查记录、检测及评估报告; (三) 维护工程技术资料; (四) 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 (五) 设施管理台账; (六) 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基础资料缺失的设施,应根据历年检查、检测及维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港口经营人应积极配合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 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 维护计划制定与资金落实情况; (四) 港口设施检查、检测与评估工作情况; (五) 维护工程管理情况; (六)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 (七) 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情况; (八) 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四类与五类设施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据《港口法》对责任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检测单位、维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各项维护工作实行全程负责制,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在港口设施维护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对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薄弱、设施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1、我国港口建设与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初。这一阶段港口的发展主要是以技术改造、恢复利用为主,交通运输主要依靠铁路和公路为主,海运事业发展缓慢。全国港口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建立了“集中统一、分级管理、政企合一”的水运管理体制,由国家为主导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和管理港口。1949-1972年期间全国主要港口从仅有泊位161个增加到617个。其中沿海港口深水泊位数增加到92个,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从1949年的1100万吨增加到1972年的1.5亿吨,其中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1亿吨,沿海港口货物中的外贸货物吞吐量达到2547万吨。 第二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70年代末。期间我国港口发展以提高港口吞吐能力及改善港口功能为主。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对外贸易迅速扩大,外贸海运量猛增,沿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不足,船舶压港、压货、压车情况日趋严重。周恩来总理于1973年初发出了“三年改变港口面貌”的号召,开始了第一次建港高潮。到1978年底,全国主要港口泊位数增加到735个,其中沿海港口深水泊位达到133个。6年间全国新增港口吞吐能力1亿多吨,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2.8亿吨,其中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9亿吨,外贸货物吞吐量0.595亿吨。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末,在此期间我国经历了“六五”“七五”经济发展新阶段,我国港口也经历了第二次建港高潮,沿海港口的建设步入高速发展阶段,同时确定了继续建设长江等内河港口等工程。明确了全国枢纽港布局,以及重点建设煤炭、集装箱、客货三大运输体系。我国政府在“六五”计划中将港口列为国民经济建设的战略重点。期间沿海港口共完成投资107亿元(1991不变价格),开工建设深水泊位132个,建成投产54个,新增吞吐能力接近1亿吨。经过5年建设,我国拥有万吨级泊位的港口由1980年的11个增加到1985年的15个,沿海主要港口生产用泊位增加到373个,其中万吨级泊位173个,1985年沿海主要港口完成吞吐量3.1亿吨,其中外贸货物1.3亿吨。“七五”期间沿海港口共完成建设投资143亿元,新(扩)改建泊位223个,其中深水泊位91个,新增吞吐能力1.2亿吨。比建国后30年建成的总和还多,共建成煤炭泊位18个,集装箱码头3个以及矿石、化肥等具有当今世界水平的大型泊位。拥有深水泊位的港口发展到了20多个。年吞吐量超过1000万吨的港口有9个。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达到4.8亿吨,外贸货物1.7亿吨。至1990年底,沿海主要港口生产性泊位1990年达到967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达到284个。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20世纪90年代末,交通部在九十年代初制定了“三主一支持”即以建设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港站主枢纽和支持保障系统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基础设施长远发展规划,港口开始注重深水化、专业化建设。通过“八五”“九五”计划,重点建设了我国海上主通道的枢纽港及煤炭、集装箱、客货滚装等3大运输系统的码头,基本形成了以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深圳等20个主枢纽港为骨干,以地区性重要港口为补充,中小港适当发展的分层次布局框架。与此同时,与港、航相配套的各种设施、集疏运系统、修造船工业、航务工程、通信导航、船舶检验、救助打捞系统基本齐备,我国港口己发展成为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为国家能源、外贸物资和重要原材料的运输提供有力支撑。到2000年,全国共有港口1400多个,生产用码头泊位3.3万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784个,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22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348万标箱,其中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12.9亿吨,沿海港口货物中的外贸货物吞吐量5.23亿吨。 第五阶段:21世纪初至今。港口建设不再简单地追求泊位数量,而更注意大型化、专业化泊位建设,拓展现代物流功能,全面提升港口服务水平。“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港口行业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港口行业紧紧抓住“九五”末以来国家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难得机遇,乘势而上,开拓创新,获得了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沿海港口大型泊位建设成效显著,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十五”期间,共计完成港口建设投资1246亿元,是“九五”期间的3倍。2005年,全国拥有1430个港口,3.5万个生产用泊位,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020个,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48.54亿吨,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13.67亿吨,集装箱吞吐量7580万标箱,其中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30.09亿吨,沿海港口货物中的外贸货物吞吐量12.53亿吨。 “十一五期间”沿海港口建成深水泊位661个,达到1774个,新增通过能力30亿吨,达到55.1亿吨,货物吞吐量超过亿吨的港口由上年的20个增加到22个。其中,沿海亿吨港口16个。基本建成煤、油、矿、箱、粮五大专业化运输系统。 截止至截2010年,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89.32亿吨。其中,沿海港口完成56.45亿吨,内河港口完成32.88亿吨。“十一五”年均分别增长13.4%和12.2%。集装箱吞吐量已超过金融危机前水平,实现快速增长。全国港口全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46亿标准箱, 2010年沿海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是2005年的1.8倍,沿海港口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23个港口进入亿吨大港行列,世界排位前20位的亿吨大港和集装箱大港,中国大陆分别占12个和9个。(详细情况见港口建设与发展历程表) 2、有些水工建筑物,如:码头、防波堤等,在远未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时,就出现耐久性严重退化的现象,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水工建筑物结构耐久性的维护管理问题正挑战新时期的建造者和维护者。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管理部门自身的构架体系不完备,与需求不对称; 二是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足; 三是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甚至缺失。 我们修订《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是从技术法规的层面予以约束,以达到解决港口设施管理的具有普遍性和共性的技术问题。 交通运输部于1997年颁布的《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是当时我国第一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与管理的技术规范,填补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空白。近年来,又颁布与之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原型检测与评估标准》、《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和《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技术规范》等多部规范标准,对我国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与推动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港口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出现了许多港口以建代管、自建自管的管理模式,实际意义上的全资单位越来越少。港口设施管理机构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局面,极容易导致责任主体不清,港口设施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单纯地依赖技术规范和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各级政府、港口运营单位、港口设施管理单位、船公司和海事单位等方方面面的力量,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等手段,维护全国港口设施的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 3、在交通运输部“十一五”规划里已经把维护作为重点工程考虑,但是这个问题到目前没有真正解决。在“十二五”规划里依然叫基础设施的管理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国家在过去三十年里主要以建为主,对维护管理、尤其大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我们的重视是不够的。 4、国际标准ISO2394:1998《结构可靠性总原则》中对维护的定义为:“维护是指为使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而在结构使用寿命期间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常规检查、特殊检查、防护系统的改进以及结构构件的维修等”。 5、目前,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以及部分老旧码头及与之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如何适应当前荷载要求等方面的问题日显突出,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面临着全新的形势,任务极为艰巨。加之,我国港口建设在融资渠道、建设模式及还贷方式、维护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多样性,导致一些设施疏于管养,责任主体不清。总体看,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现状已经不适应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现实需要,亟待制订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制度。 6、在《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修订过程中,发现了许多问题、缺陷与不足。既有国家层面上的维护政策、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还有对技术问题认知统一性的问题,还有各港口运营单位各自的维护模式和工作机制的不同,造成对维护管理的基本认识的差异化。出现了许多碰撞和不能协调一致的地方。给制定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困惑。 水运是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具有量大价廉、环保节能的突出优势,适合长距离大运量运输,适应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要求。长期以来,国际海运承担了2/3以上的国际货运量,而中国外贸运输量的90%以上是依靠海运来完成的,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为海运提供接应平台的港口,成为区域最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之一,成为区域交流的重要窗口。作为承运中国外贸运输量的90%以上的港口。 上述事实表明,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是港口建设发展最迅猛的时期,在投资大,工期紧、任务多的情况下遗留了很多问题待使用期中解决,对日后维护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目前国家正在实施的《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2005)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疑问时而进行的监测;《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从检测的角度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估,一般是遇到问题时才会进行检测和评估;《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2011)根据检测和监测情况,从结构和材料的角度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目前正在编写的《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从管理的角度对港口设施在运营过程中进行全程维护。 但是以上这些规范只是在规范的层次上对港口设施进行维护,没有明确维护管理的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港口运营部门之间的责任没有明确,对港口维护部门的监管有些脱节,导致某些设施该监测的没有监测,该检测的没有检测,该维修的没有维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于建设效率的港口、物流化的港口和绿色港口尚有一定的差距。 交通运输部已于2007年发布了《公路桥梁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水利部也颁发了《水利工程维修维护管理办法》。 从目前港口设施管理状况来看,我国港口设施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和其他行业在维护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由主要依靠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拉动向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服务协调拉动转变。不断调整优化基础设施、运输装备、运输服务的布局结构、技术结构等,大力提升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与运营效率,进一步提高客货运输安全与服务水平,全面增强安全、救助、市场监管及为公众服务的支持保障能力”。 为加强和规范港口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保证港口畅通运行安全,建设效率化的港口、物流化的港口和绿色港口。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和急需的。 二、《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针对当前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行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亟待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本次制定的制度中明确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对港口设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并对所发现的题提出处置的路径和渠道。 本次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以适应港口设施维护形势需要为目的,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管理制度为重点,以《港口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拟制定后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由九章(共四十三条)组成,分别是:第1章 总则;第2章 管理职责;第3章 检查、检测与评定;第4章安全使用与设施维护;第5章应急管理;第6章信息管理;第7章技术档案管理;第8章监督检查管理;第9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主要阐述了制定“依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工作方针及其它应共同遵循的共性条款。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对用于经营的港口设施维护费用和公共进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费用来源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组织机构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责任。针对现阶段港口设施维护中存在的维护责任主体不清,行业监管不力的情况,在总则和管理责任划分章节中明确了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监管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划分,确立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或投资人作为行业管理和设施维护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各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由四个层次组成: 1、交通运输部; 2、省(市)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地、县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4、港口经营人。
第三章 检查、检测与评估
对港口设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的要求以及设施技术状况的评定等进行了明确,检测要求与《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规定相一致的原则。此外,特殊加强了设施结构的观测和特殊检查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强调港口设施的特殊检查要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检测机构来实施,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1、明确了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类; 2、对检查、检测和评估的要求和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
第四章 安全使用与维护
港口设施的安全使用是港口设施管理的重中之重,规定明确了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制定安全制度,执行相关规范。并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以及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港口设施的维护进行了规定。对影响港口设施安全的施工、危险品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1、依据《港口工程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规定了安全使用的限定条件; 2、依据《港口工程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明确了设施维护状态的等级标准的分类及相对应的维修等级关系。对应关系包括:保养和小修对应一、二类,中修对应三类,大修对应四、五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五章 应急管理
近年来,建筑物突发事件及灾害性事件不断增多。是对港口设施的警示,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级交通部门都建立了应急处置管理系统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目前相关规定中未对应急处置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主要是明确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及港口设施经营人的工作职责。在本规定中: 1、明确了职责分工: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人实施; 2、要求各级政府及经营人制定应急预案(依据不同工作职责制定不同的应急预案); 3、规定了报送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工作机制; 4、明确了突发事件的种类; 5、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和经营人启动应急预案的时间及人、财、物的有序管理和支撑。
第六章 信息管理
为了确保港口设施维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确保信息畅通,应加强港口设施维护信息建设。 1、规定了逐级上报制度; 2、规定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上报的内容和时间。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
明确设施维护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港口设施技术档案分为设施基础资料、管理资料两类,并对每类资料所包括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设施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 1、划分了两个层次,即:基础资料和维护管理资料两大类; 2、分别对两个层次的资料内容做了规定; 3、对缺失资料逐步完善。
第八章 监督检查管理
针对当前港口设施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亟待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本次制订的制度中明确要求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港口经营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对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 1、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实施者和承受者; 2、监督检查管理的内容; 3、检测单位、维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各项维护工作实行全程负责制; 4、奖惩措施。
第九章 附则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港口建设与发展历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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