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农业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47号
【发布日期】 2012-05-02
【实施日期】 2012-05-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

农办渔【2012】47号

 

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水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于2009年12月16日签署了《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备忘录签署以来,各级交通、渔业部门及海事、救助、渔政等机构积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水上安全管理,在建立健全部门合作和沟通协调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和搜救行动、加强海上船舶安全装备设施建设、加强水上安全体制机制研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受恶劣气象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仍然多发。为进一步深化交通、渔业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强化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商船渔船碰撞事故多发态势,全面提高水上安全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  近期一些地区和行业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安全形势严峻。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交通、渔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既要积极应对自然风险,努力减少或避免灾害损失,也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大水上安全事故频发的态势。

  当前,各地交通、渔业部门已在建立合作机制、开展联合行动等方面取得进展。下一步,要以防止和遏制商船渔船碰撞事故多发为重点,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合作力度,进一步在船员培训、信息共享、执法监管、事故调查与处理、水上搜救、制度建设、理论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各级渔业与交通部门的深入合作,全面落实备忘录各项要求,不断强化水上安全管理合力。

  二、继续开展船员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  船员培训工作是水上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环节。2012年要继续联合开展商船渔船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商渔船船员培训及在教材、专家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提高商船船员在渔区安全航行的能力和渔船船员安全航行、作业与避让商船的能力。渔船要以防碰撞作为重点,结合典型案例,强化船舶防避碰、号灯号型使用、自救互救以及商船习惯航路等知识的培训,落实航行作业值班等制度,通过商船习惯航路时要注意避让。商船要加强对渔区和渔船作业特点的培训,遵守海上避碰规则,落实值班瞭望制度,督促商船使用安全航速,加强值班瞭望,通过渔船密集作业区时船长应上驾驶台,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加强对外籍特别是由中方实际控制商船及其船员的监管。商船渔船都必须保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开启和正常使用。

  三、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和应急救援,加大水上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  各级交通部门、海事和救助机构、各级渔业部门及所属渔政机构要密切协作,深入开展各种联合执法检查、海上搜救及应急演练等行动。加强海上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制订落实应急防范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联合巡查执法机制,对渔船作业和商船航行密集水域、事故多发水域进行巡查执法或驻点值守,严厉查处商船违反定线制规定航行、疏忽值班瞭望以及渔船违法碍航、非法载客载货运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加强商渔船碰撞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发生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商船渔船碰撞事件,相关海事机构和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会商,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处置工作组。渔业部门要配合海事机构做好渔船方的事故调查取证、肇事逃逸船舶追查和证据保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受损渔民或遇难渔民家属的安抚等工作;海事机构要及时向渔业部门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必要时会商确定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抄送渔业部门。

  四、健全完善通信协调机制,共享水上安全通信信息资源

  尽快落实备忘录有关要求,实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共享,共同推进船舶AIS终端配置进程,充分利用各自通信资源、公众通信资源和监控平台,加快渔业和海事通讯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实现沿海船舶AIS动态监控和商船与渔船间相互识别,提高沿海水上交通安全预防预控能力。渔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加快推进渔船AIS系统建设,力争在60马力以上海洋渔船全部安装AIS设备。

  五、加强立法研究与制度建设,促进水上安全生产平稳发展

  各级海事、渔业等部门要不定期举行技术交流、执法交流、工作研讨等,互通海上险情与应急救援等情况,加强船舶防碰撞研究,进一步推动完善追究水上交通事故肇事者及肇事逃逸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合作机制,及时向对方通报和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协同查处和追究肇事方法律责任,维护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加强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工作的合作和配合,充分利用国际海事组织平台,通报我国沿海海域船舶航行、作业特点和事故情况,发布航行警告,要求外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谨慎驾驶,减少涉及外轮的船舶碰撞事故发生。

  各级交通、渔业部门及海事、救助、渔政渔港监督等机构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各项要求,深入推进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为促进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