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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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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12-05-03
【实施日期】 2012-05-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5号

 

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不予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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