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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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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体艺厅[2012]2号
【发布日期】 2012-05-10
【实施日期】 2012-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

教体艺厅[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  今年春季开学以来,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我部单独或联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对防控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大多数地方和学校都能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

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和学校对食品安全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管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力,存在不少漏洞和隐患,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时有发生。从3月份起,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率明显上升,已收到各地上报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共8起。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托斯特乡牧业寄宿小学和县城初级中学部分学生因饮用袋装奶出现轻微呕吐、腹痛等不适症状;3月30日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胡家庙镇黄甫中心小学部分学生因食用学校食堂供应的早餐出现腹痛、呕吐等不适症状;4月9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顶拉小学、猫猫爪树小学部分学生因食用学校承包食堂供应的午餐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4月11日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漫湾镇中学及漫湾镇中心完小部分学生因食用学校承包食堂供应的午餐出现恶心、呕吐等疑似食源性疾病;4月20日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阿勒小学部分学生因食用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面包,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等症状;4月27日云南省文山市城北幼儿园部分学生因食用加工处理不当的豆浆导致生物碱引发消化道不良反应;4月28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相家庄小学和窑院小学部分学生因食用学校供应的早餐出现恶心、发热、腹痛等症状。这些事件的发生,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秩序。为使各地各校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特予通报并重申以下要求:

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按照我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和要求,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有效协调和利用相关资源妥善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和负面影响。

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食品安全摆在第一位,严格供餐模式准入管理。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必须从县级政府组织招标确定的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名单中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要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供餐企业、托餐家庭供餐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其食品安全操作行为。为推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我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编制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教学片),近期将配发各地,各地要充分利用该教学片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学校食品安全督查频度和力度,特别是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要定期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原因和责任要一查到底,对因疏于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学校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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