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函〔2012〕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决定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研究制定了《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见附件)。 本次考核由卫生部、财政部委托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分析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审核各省(区、市)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现场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综合考虑,现决定对天津、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区、市)进行现场考核。 被确定现场考核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按照考核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工作,协助考核实施单位完成现场考核工作。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人员正常工作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考核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组织管理,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考核责任,合理安排考核时间,客观公正地完成考核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将组成考核督导组,对被考核地区和考核实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被确定现场考核的省份,也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将绩效考核作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的重要方式,组织做好本省(区、市)项目考核工作。 现场考核工作将于2012年5月中旬开始,具体安排由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卫生部妇社司联系人:胡同宇 010-68792809 财政部社保司联系人:葛旻书 010-68551227 卫生部项目监管中心联系人: 潘 昊 010-84045739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决定于2012年上半年对各省(区、市)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了解各省(区、市)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服务项目任务落实,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群众受益。 二、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改相关政策要求,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三)《卫生部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四)《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五)《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六)《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 三、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以省(区、市)为单位,包括地方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关机构。 四、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采取分析审核各省(区、市)项目进展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分析审核各省(区、市)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开展现场抽查考核三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卫生部、财政部将根据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的基础上,选取16个省(区、市)进行现场抽查考核。每个省(区、市)抽查1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查1个市辖区和1个县,其中每个市辖区抽查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卫生院和至少1个村卫生室。现场考核将选取部分重点指标,采用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满意度等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审核项目进展医改监测和年度报表数据占30分,审核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占10分,现场考核占60分。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 (一)日常监测数据。考核医改监测数据和年度报表数据反映的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考核评价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反映的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以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及时性、内容完整性和实用性等。 (三)现场抽查考核。组织管理方面,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和考核、信息化建设等。资金管理方面,包括资金筹集、拨付、支出和财务管理等。项目执行方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考核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满意度方面,考核服务对象和医务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满意度。 六、考核组织安排 (一)卫生部、财政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 (二)卫生部、财政部委托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 (三)各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本地201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于2012年4月25日前将考核报告报送卫生部妇社司、财政部社保司并抄送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 (四)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于5月10日前完成对各省(区、市)日常监测数据和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审核评价,形成审核结果,卫生部、财政部根据结果,综合考虑,确定现场抽查考核的省(区、市)。 (五)现场考核工作拟于5月中旬开展,现场考核情况将及时向被抽查考核的省(区、市)进行沟通反馈,考核具体安排由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六)6月上中旬前,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完成考核总报告。 七、考核质量控制 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经专家反复研究讨论,经卫生部、财政部审核,并征求各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意见。现场考核前,对参加考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方法和标准。现场考核情况要向当地进行沟通反馈,考核结果要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卫生部、财政部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组织人员开展现场督导和巡视,确保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客观。 八、考核结果应用 卫生部、财政部将向全国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要与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挂钩,作为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在分配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时,将把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附件: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