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2〕57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为使各保险公司更好地贯彻落实《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现将其第三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报送制度 各公司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中,应明确重大赔案及再保险安排的信息流转程序、上报路径、负责部门及各环节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报送口径 重大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原保险保单的财产损失赔偿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理赔案件。对于共保业务,按照原保险保单100%的保额计算的赔款或赔付达到上述标准,即构成重大赔案。 三、报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原保单信息、再保险安排、联系人等信息,已结案的还应上报相关赔付信息,并填报重大保险赔案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1、2)。 四、报送时限 各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报案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赔案的报案信息和结案信息上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五、报送方式 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上报。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宏林 联系电话:010-66286612 传 真:010-66288096 邮 箱:reinsurance@circ.gov.cn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应于2012年6月6日前,将2011年全年及2012年前5个月的重大赔案信息汇总上报。 附件.xls: 1、重大保险赔案报案信息表 2、重大保险赔案结案信息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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