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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重点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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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2〕16号
【发布日期】 2012-05-17
【实施日期】 2012-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重点督查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16号

 

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  为贯彻落实5月9日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的要求,定于6月上旬至7月中旬,开展煤矿防治水重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督查主要内容

  1.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  2.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65号)有关煤矿防治水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  4.督促检查发生煤矿重大水害事故地区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情况。

  二、督查范围及督查时间

  督查范围: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等八省(市)。

  督查时间:6月上旬至7月中旬。督查持续时间7-10天。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并直接通知相关省(市)。

  三、督查组组成及分工

  本次督查共组织4个督查组,分别由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司、科技装备司和行业管理司负责人带队,督查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1-2名专家参加。参与督查的专家由参加督查组的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辖区煤矿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抽调。

  第一组由国家局安全监察司带队,负责督查山西省、河南省。

  第二组由国家局科技装备司带队,负责督查湖南省、贵州省。

  第三组由国家局行业管理司带队,负责督查四川省、重庆市。

  第四组由国家局事故调查司带队,负责督查吉林省、黑龙江省。

  四、督查方式

  1.听取汇报。听取督查地区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以及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煤矿防治水方面“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的汇报。

  2.重点抽查。每个省要督查2个地(市)区,至少抽查1个国有重点煤矿、1个地方国有煤矿和2个乡镇煤矿。在抽查的煤矿填写的《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见附件)上填写督查及处罚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罚,并以驻地煤矿监察机构名义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发生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地区,要重点抽查事故查处情况和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相关措施等情况,督促其进一步加大防治水工作力度,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  五、有关要求

  1.高度重视。各督查组要认真制定督查方案,突出重点,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务求取得实效。被督查地区要积极配合,协助搞好督查工作。

  2.认真总结。各督查组要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基本情况;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情况;下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建议等),于7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调查司进行汇总。(联系人及电话:赵龙生,010-64463028;电子邮箱:zhaols@chinasafety.gov.cn)。

  国家煤矿安监局没有组织督查的地区,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和安监总煤调〔2012〕29号的文件要求,对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并于6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国家局调查司。

  附件: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doc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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