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招生单位: 现将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1.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教育、体育、工程、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临床医学(中医师承)、公共卫生、军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和艺术等专业学位。 2. 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报名及考试 1. 报考条件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条件分别见附件2、附件3。 2. 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于6月25日—7月10日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n),按网站说明和要求完成网上报名,生成并打印《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 考生于7月13日—16日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考试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于10月17日后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3. 考试工作 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时间为10月28日,全国联考科目和时间安排见附件5。 4. 考务工作 全国联考考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组织,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考区具体考务工作,具体事宜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 5. 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考区要根据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与管理,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全国联考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强化责任和监管,落实涉密事项的管理要求,确保试卷、试题安全。要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诚信考试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三、招生限额 1. 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2. 各招生单位招收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 四、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招生单位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该表与学历和学位证书一并提交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处、部)申请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录取前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随机抽查部分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招生单位应加强复试,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各专业学位不进行跨类别、跨领域调剂录取;各专业学位类别内、领域内的调剂录取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进行跨院校、跨专业调剂录取。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其它事宜 1. 2012年全国联考各科目考试成绩一年有效。 2. 全国联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和加强信息安全工作,不得泄露、传播考生个人信息。 3. 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培训项目进行规范和治理,加强监管。各招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招生单位及教师参与任何形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 4. 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自命题考试科目时,务必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泄露。 5. 为保证培养质量,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异地设置校区的招生单位外(且仅限在该校区所在地办学),其他单位禁止异地办学。 6. 各招生单位应向社会和考生公开招生录取办法、教学地点和方式、培养方案、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 2012年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xls 2. 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位工作的具体事宜.doc 3. 2012年招收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事宜.doc 4. 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招生类别及代码、全国联考考试大纲.doc 5. 2012年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doc 6. 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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