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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2〕23号
【发布日期】 2012-05-23
【实施日期】 2012-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  附件:

  1.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  2.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xls

  3.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xls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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