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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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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垦[2012]45号
【发布日期】 2012-05-23
【实施日期】 2012-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通知

农办垦[2012]45号

 

  根据《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安排,为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我部农垦局将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等8个部级质检中心对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开展质量监控,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也是农垦、热作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垦(热)区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质量监控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工作,确保项目单位的质量监控工作顺利进行。

  二、承担质量监控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其中,现场指导、产品检测、网络监管、标准宣贯所需费用从我部农垦局划拨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派。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省、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质量监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三、各项目单位要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完成质量监控工作。对拒绝抽(送)样或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样品未能接受检验的企业,其产品质量按不合格处理。企业送检的追溯样品检测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其他费用由送检项目单位承担。

  为便于工作,请各省级农垦、热作主管部门尽快确定本辖区内协助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汇总各抽(送)检产品的采收(出栏、出笼、捕捞)时间、地点、数量,于2012年5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各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联系方式见附表6)。

  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联系。

  电话:(010)5919958059199583(传真)

  联系人:韩学军

  Email地址:apqt@163.com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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