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集成基地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2]6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和目标 依据《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我部正在编制的《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集成基地规划(征求意见稿)》,以提升我国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推广和公共服务能力为主线,以农产品产地加工最急需、最关键、最薄弱的环节和领域为重点,依托全国农产品加工研发体系,开展农产品加工产地加工技术集成基地项目建设,有效促进农产品产地加工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和中试研发,加快推进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产业化应用,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建设布局、内容及投资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集成基地规划(征求意见稿)》,近期拟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加工热泵干燥装备研发与应用、粮油综合利用、传统肉制品、果蔬初加工及综合利用、乳品和杂粮等产地加工技术集成基地项目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围绕自主设计研发的核心技术和装备,购置或定制产地加工技术集成、技术熟化、中试转化相关设备,原则上不支持土建工程。通过本项目建设,技术集成达到的中试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本行业中小企业正常加工能力的20%左右,或在小试基础上放大5-8倍。 每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左右,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项目投资由中央投资全额解决。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按东部地区1:0.5、中部地区1:0.2、西部地区1:0.1安排。 三、选项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已列入规划范围。同等条件下,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和专业分中心优先考虑。列入规划的部分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拥有自主研发的相关农产品加工技术的小试成果,并已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鉴定,其技术及装备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突破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具备开展相应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集成和中试转化的基础设施、设备安置的场所和配套的科研设备,设施场所应为自有产权。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有相应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能够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农产品产地加工技术集成、中试示范、转化推广的公共性、公益性任务。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及要求》(见附件2),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于6月10日前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和农产品加工局各3份,每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一份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技术创新成果、单位科研能力、现有场所设备等证明材料,地方单位承担项目还须附地方发展改革或财政部门提供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三)在纸制文件申报的时,应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填报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四)我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及时申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对于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报审批程序的项目,各省可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2]14号)要求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联系人: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杨军010-59193252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李增杰010-59192721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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