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2.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doc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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