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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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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文资便函〔2012〕27号
【发布日期】 2012-05-31
【实施日期】 2012-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补充通知

财文资便函〔2012〕27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  为保证各中央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顺利完成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  1、企业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应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刻录光盘。

  2、亏损或微利企业,按政策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仍需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申报报告、申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  3、对于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综合处联系。

  4、申报文件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四号财政部文资办综合处,邮编100820。联系人及电话:文资办综合处余宛泠 010-68553743、戚骥010-68553709。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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