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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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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发布日期】 2012-06-05
【实施日期】 2012-06-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517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218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是对所有类型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是专门针对复合膨松剂类产品制定的标准,在《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规定的基本要求上,规定了二氧化碳气体发生量、加热减量、硝酸不溶物等指标,对复合膨松剂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因此,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应当执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GB25591-2010)。

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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