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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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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银监办发〔2012〕191号
【发布日期】 2012-06-18
【实施日期】 2012-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阳光信贷工程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2〕191号

 

  为有效缓解农村融资难题,解决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三农”客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足度,现就推行阳光信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  一、工作目标

  通过实行信贷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管理,提高信贷业务透明度,让客户了解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全过程,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加贴近客户,打造一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互惠互利的支农绿色通道,切实保证信贷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信贷管理规范化,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充分满足涉农信贷需求,真正实现富民惠农。

  二、基本原则

  (一)公开透明,实惠便捷。向社会公开贷款条件和承诺,确保客户知情权,让客户放心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打交道,切实享受优惠便利的信贷服务。

  (二)服务优化,风险可控。再造信贷流程,提升贷款易得性,走群众路线,让社会参与监督评价,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  (三)公平普惠,兼顾效率。坚持广覆盖、普惠性的市场定位,提高贷款覆盖面,在承担社会责任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益。

  (四)因地制宜,务实创新。在总体原则指导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对阳光信贷具体规则进行调整,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重在实效。

  三、主要内容

  (一)推行公示制度。全面公开贷款条件、流程、利率、收费标准、办结时限和监督方式。

  一是推进服务透明化,让客户对能否贷款、能贷多少、利率多高、如何办理、向谁投诉等心中有数。根据实际情况,在服务辖区的村部、乡镇集市等人群聚集地设立信贷承诺服务公示栏,向社会公开信贷业务服务承诺内容,扩大服务承诺知晓面。

  二是在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向群众公开贷款种类、对象、条件、程序等,将信贷人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工作职责、服务范围等内容上墙。

  三是根据客户意愿和商业保密需要,将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等以手机短信、寄送信函等适当的形式告知农户,确保每个客户公开透明地接受信贷服务。

  (二)开展社会评议。探索实施社会公开授信评议,解决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  一是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组成授信评议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建档农户开展信用评议工作。

  二是通过外部咨询村干部、向具有公信力的村民调查了解、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农户进行深入广泛的摸底调查;在以我为主前提下,有选择地吸收威望高、人品好、情况熟并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群众代表等参与授信评议。

  三是结合群众评议意见,确定客户授信范围和授信额度,并筛选出暂缓授信对象,实行名单式管理。

  (三)实行阳光操作。将信贷业务的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化操作,保障信息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  一是在当地政府部门支持下,开展拉网式、广覆盖建档。

  二是可采取逐村连片受理申请方式,畅通贷款咨询、申请渠道,或在网点设立阳光信贷办贷大厅、信贷服务专门窗口等,指定专人负责解疑答惑,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等服务方式,切实改变客户往返多次“跑”贷款的状况。

  三是统一审查农户授信档案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锁定经阳光信贷授信的农户名单和金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授信额度。在情况熟悉、个人信用良好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用信手续。

  (四)承诺办理时限。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同意受理的应根据申请的贷款类别,从受理申请、贷前调查到贷中审查、审批、发放的每个环节均要合理确定办结时间,及时告知客户,提高办贷效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做好记录备查。

  (五)公开定价标准。根据公开透明、提高社会参与度的要求,公开贷款定价标准。

  一是公开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应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  二是公开贷款利率定价方法,对不同的行业、资产负债率、担保方式以及综合贡献度设置利率浮动系数。

  三是公开优惠政策,根据信用程度、贷款用途、经济实力、行业、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分,对优秀客户实行差别扶持,享受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各种优惠政策。

  四是公开对特定对象减费让利的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社会责任。

  (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监督违规放贷、不作为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  一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争议协调机制,在营业网点、村和乡镇集市等人群聚集地设立信贷监督箱,公布举报电话或网络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  二是选聘符合条件的群众代表担任阳光信贷监督员,帮助开展舆情监督和宣传等工作。定期召开阳光信贷监督员座谈会,利用其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利条件,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  三是充分发挥群众的知情作用,将信用观念差、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剔除出授信名单,在筛选优秀信用客户时,也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  四是对于经群众举报查实不文明办贷、不廉洁办贷的,或未按贷款限时服务承诺办理业务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  四、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推动实施。省(区)联社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区)推进阳光信贷工程的方案,开展检查监督,建立阳光信贷工程评价机制,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促进阳光信贷工程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从明确自身发展战略的高度,提高对阳光信贷工程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色的阳光信贷制度和流程、绩效考评体系。在总体原则指导下,科学规划,重在实效,树立标杆和典型,在取得经验和试点成效后逐步推广。

  (二)广泛宣传动员,争取各界支持。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及会议、标语、横幅、海报、传单、卡片、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取得广大客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阳光信贷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寻求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当地党政有关部门、乡(镇)的联动,互通信息,共同推动。

  (三)强化监督指导,净化经营环境。监管部门要开展监督评价,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造信贷流程,转变经营理念,对于阳光信贷支农效果明显的机构,要在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和监管评级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不公开、不透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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