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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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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卫科教发〔2012〕48号
【发布日期】 2012-07-02
【实施日期】 2012-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科教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直属有关高校: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规范并加快全科医生培养,卫生部、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  一、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科学编制本省(区、市)年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卫生部和教育部备案。

  二、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养经费、培训期间人员管理等保障政策,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能力建设,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  三、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招录、培养、管理、考核、学位授予等环节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  附件: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doc

 

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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