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12〕70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卫生厅(局): 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规定,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现将你省(区、市)伽玛刀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简称头部伽玛刀)配置申请审批情况通知如下: 一、同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淮南朝阳医院、南昌三三四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医院、粤北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中航工业三六三医院和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等20家医疗机构各配置头部伽玛刀1台。 二、同意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更新配置头部伽玛刀1台。请医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妥善处置报废设备。 三、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要求,头部伽玛刀由我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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