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增殖放流项目任务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12】89号
【发布日期】 2012-08-17
【实施日期】 2012-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增殖放流项目任务的通知

农办渔【2012】89号

 

  近期,财政部已向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拨付了2012年资源增殖放流补助经费(财农[2012]100-102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78号),现将201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任务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于9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实施方案中,应对不同市县承担的放流任务,包括放流水域、放流时间、放流物种、放流数量和规格等进行科学论证。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苗种,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苗种。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种,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  二、各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具有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信誉良好、技术水平较高并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苗种生产单位中选择增殖苗种供应单位。珍稀濒危物种放流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放流物种及规格必须与我部下达的濒危物种放流实施方案一致,放流数量和采购价格以实际采购结果为准。增殖苗种培育阶段,各实施单位应指定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单位或水产检验检疫机构,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实施放流前,要对增殖苗种进行病害和药残检测,确保增殖苗种质量。

  三、增殖放流过程中,各实施单位要组织做好增殖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验收等工作。放流区域、时间、物种、数量、规格等,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接受渔民群众的监督。放流行为要科学文明,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要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强化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以确保放流效果和质量。

  四、要继续加大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放流活动,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为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五、要认真做好增殖效果评价工作,根据物种特点,科学制定评价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有关力量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科学评价放流效果。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底前将所承担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总结、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价报告、公证文书和公示材料以及相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我部渔业局。

  联系单位: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经济物种)

  联系人:郭睿

  电话:010-59191495、010-59192965(传真)

  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  联系单位: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濒危物种)

  联系人:刘颖

  电话:010-59193100(传真)

  电子邮箱:fisheryccf@agri.gov.cn

 

2012年08月17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