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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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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渝高法(1999)28号
【发布日期】 1999-01-01
【实施日期】 199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重庆市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重庆直辖市设立后,原重庆、万县、涪陵、黔江四个中级法院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受理法院,也需相应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收案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稿)和《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直辖后的现重庆市专利纠纷案件受理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专项审判,仍集中由“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授权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原重庆辖区专利案件一审法院。经请示,授权不变。并决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现重庆全市专利案件一审法院。管辖现重庆市第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





二、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权属纠纷案件;


4.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5.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





三、未授予专利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擅自改变专利纠纷案件为其他案由自行受理、审理。


全市法院接此通知后,进行一次清理,按此通知规范专利案件的审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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