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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试用期内犯罪能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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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1999)95号
【发布日期】 1999-03-11
【实施日期】 1999-03-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行为人在被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试用期内犯罪能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感到难以把握。如被告人毛某等人贪污案,毛某原为某乡镇集体企业的负责人,1992年6月被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试用期一年,1993年6月被转正,但工资关系一直未转。毛某于1993年初,利用其任该集体企业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私分、侵吞该集体企业财产。对毛某的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在试用期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在国家干部试用期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占财产,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当否,请示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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