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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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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9-03-17
【实施日期】 1999-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一、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裁判,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务人,依法严格限制其进行各种高消费活动。





二、不准债务人进行下列高消费活动:


1、不准在高档酒店吃请或大摆宴席操办个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


2、不准居住高级别墅,住宿高级宾馆、酒店、度假中心等豪华馆所;


3、不准乘坐高级轿车、豪华游艇;


4、不准对住所、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购置高档办公设备、高档家具、高档电器;


5、不准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6、不准在歌舞厅、夜总会家具尔夫球场、大酒店等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


7、其它高消费活动。





三、债权人、公民及其它组织,对债务人进行高消费活动,有权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举报。





四、人民法院发现或接到进行上述高消费活动的举报,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对进行高消费活动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押财产、罚款、拘传、拘留等处罚措施。





六、对扣押的财产,经查是属于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抵偿其债务。





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举报专线电话,并24小时对外开通,电话:6987451、6987450八、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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