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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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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1999)11号
【发布日期】 1999-04-20
【实施日期】 1999-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了保证在全省各级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新闻记者采访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活动,特就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判案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依法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均应允许记者采访。





二、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公开审判的案件,要向法院出示有效证件,由法院发放旁听证或采访证;新闻记者持有旁听证或采访证方能进入法庭旁听或采访案件的审判;对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采访需经法院许可。





三、采访公开审判的新闻记者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采访时不得妨碍法庭的审判秩序。





四、采访公开审判的新闻记者应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法庭,并按规定接受法院的安全检查。





五、采访的新闻记者应遵守法庭规则,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录音、摄像、摄影、现场直播要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采访的新闻记者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依照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采访的新闻记者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文责自负。





七、外国记者要求旁听或采访的,依照我国有关外事规定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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