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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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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1999)436号
【发布日期】 1999-11-29
【实施日期】 1999-11-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贯彻落实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由高级法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的体制,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高级法院在最高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使全市法院执行力量上下联动、横向互助、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秩序,确保执行工作为首都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二、工作管理


(一)高级法院


1.根据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及本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全市法院年度执行工作计划,确定一定时期内的执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加强指导,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2.根据执行任务的实际需要,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和装备。


3.根据执行工作需要,提出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4.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进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和指定执行。


5.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及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不当或错误,依执行监督程序指令纠正;对拒不执行指令的,可直接作出裁定、决定或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6.统一管理和协调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


7.发现下级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8.负责对本市法院执行干警执法、执纪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责令有关法院查处并报结果。


9.协调本市法院之间和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根据、执行管辖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发生争议的执行案件。


10.协调、处理外地法院来京要求本市法院按照管辖范围协助执行或高级法院指定某法院协助执行的案件;遇有外地法院执行受阻等紧急情况时,应迅速派员协助解围,妥善处理。


11.对下级法院报告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生暴力抗法、矛盾激化等重大事件,及时协调处理。


(二)中级法院


1.执行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2.办理本辖区下级法院复议案件。


3.协助外地中级法院在本辖区执行案件。


4.办理高级法院指定交办的执行案件。


5.完成高级法院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基层法院


1.执行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2.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


3.办理高级法院指定交办的执行案件。


4.完成高级法院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


各级法院要按照中央[1999]1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调整、补充执行力量,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审判人员担任执行员,对不适合做执行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要根据本院执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两年内按现有人员编制总数的15%左右配齐合格的执行人员。





四、装备配备


高级法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物质装备统一提出配备要求,各级法院负责落实(具体规定另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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