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申诉难”的问题。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法院接访申诉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申诉的原则。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登记后,三日内转立案庭(告申庭)进行审查,不得拒之门外,不得丢失或漏转当事人的申诉材料。
二、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卷审查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五日内予以复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复查立案通知书》;认为申诉无理或申诉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判决、裁定,不符合申诉复查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的五日内向当事人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以便上一级法院依照逐级申诉的程序审查受理。在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同时,办案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耐心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三、对未经原审法院复查,当事人直接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的申诉案件。省高院经审查其申诉理由,认为有必要立案复查的,直接向原审法院发交办函,原审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并按要求限期报告复查结果;经审查认为尚不足以确认申诉无理的,则向原审法院发《立案转办函》,由原审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五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查认为申诉明显无理的,由高院做息诉服判工作,不再转办,但不影响原审法院对其申诉的受理。
四、对在接访、审查申诉案件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因不负责任草率决定不予受理或草率驳回申诉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复查后,确认原审判决错误的,应同时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追究有关人员错案责任的意见。
二000年二月二十日